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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,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,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。简言之,即使在香港成立了有限公司,但如果公司业务利润并非来自香港,公司便可于申报香港利得税时,同时向香港税局申请"离岸收入"以豁免缴纳香港利得税。
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,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。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,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。 所以香港公司在税务上应做出怎样的安排才能完全符合"离岸收入"之利得税豁免要求,香港税局并未有明确的规定。 |
我们可为企业提供优质的离岸豁免服务,具体服务/流程有: |
离岸豁免申请基本要求 |
![]() 1)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客商; |
申请次数与间隔时间 |
只要贵司的业务没有改变,在税务局的惯常做法下,申请离岸豁免一次便可,不需要每年都持续申请。 |
申请离岸豁免的业务类型及关键文件资料(包括但不限于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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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岸豁免服务报价 |
具体费用请于我们联系,联系电话:400 - 880 - 8098 |